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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政厅(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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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市的人口户籍、田宅赋税、商业外贸、市场秩序等有关社会经济和人身关系内容的立法。

    他的《民政管理条例》与《大明户律》的区别还是蛮大的。先,他严格限制了私人土地田宅拥有量,以惩罚性税率,打击大财主大商人兼并土地。

    大明或者说任何王朝都毁在土地兼并上,土地兼并更是他展的工商业的大敌,赵昊对此深恶痛绝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自己说了算的地方,从源头上掐死这种人类之癌。

    他在《民政条例》中明确表示,因为新港市的土地,都是江南集团租赁而来。故而想在新港市拥有土地者,只能长期租赁,无法永久购买。

    而且他规定,耕地以十亩为一单位,非耕地以半亩为一单位。市民只需每年象征性的缴纳一定租金,便可长期租赁一单位的耕地和一单位非耕地。租金按照地段有所不同,但都只有正常水平的十分之一,租期却可以长达5o年。

    这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搞法,当然会大大抑制有钱人兼并的冲动。

    而且赵昊还规定,每户每多租赁一单位,每年就要多缴纳一倍的土地税。

    即是说,多拥有一单位土地,每年要交2两土地税。多用两单位就是4两。三单位就是8两,四单位16两,五单位32两……这样占地三亩的大宅子,每年只用交32两土地税,有钱人还能承受得起。

    但你要想搞个六亩的园子住住,每年就要交2o48两的土地税,七亩的就是8192两。这谁遭得住啊?

    对耕地也是同样道理,既照顾了有钱人对土地的需求,又抑制了过分兼并。

    还有最重要一点,所有人都要一体纳税。无论士绅富商,还是江南集团的高官,没有人可以享受免税,就是赵公子在岛上置业,同样需要交税。这一下就让诡寄投献之类的逃税手段没了用处。

    而且《民政条例》还规定了用飞洒诡寄等手段逃税的,一经查处立即没收在新港市所有财产,驱逐出境。举报人可以获得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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