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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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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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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那接下来会生什么情况?名为抑兼并,而实为助兼并!”

    “因此说,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这条,并没有实质内容。这个法,对小民也并没有任何好处。就是打着救民的旗号,打击了民间借贷,让富户没有了风险,由国家直接接盘,从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余的问题还有很多,国家这么做风险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够正视这一条,愿意与我展开讨论,苏明润随时恭候。”

    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让大家在印象里,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让大家以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还有就是,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也是普遍现象?

    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畅,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也算是活该。

    商品经济展到宋代,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

    宋人笔记中提到过,“大贾之室,捻散金钱,以逐十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短期借贷,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润一倍。

    关于农业借贷,也有很多规定,太宗朝就有规定:“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违者加罪。”

    “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一直展到“诸路州县约束人户,放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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