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苏厨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第3/4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应属从犯。

    另外他们被捕后,三人“至狱先引服”,这就属于自。

    因此依照熙宁新法,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

    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却判他们死刑,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是存在瑕疵的,这属于“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错判,杀了不该杀的人,这属于重大失职!

    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搞了一个激励措施。

    “若刑房能较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

    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干。

    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做了宰相之后,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检查是否有错判、误判或者疑点,提出反驳。

    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

    这不是什么毛病,因为从律法上来说,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

    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周孝恭认为,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有救者先杀之”,但这里的“救者”,显然是指“执兵仗来斗者也”。

    而本案中,被杀死的邻人只是“以好言劝之”,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说,盗魁教唆这个前提,在此案中并不成立。

    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认定为从犯,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

    两人商议之后,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

    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问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复陛下就可以了,何必来告诉我?”

    窦周二人又说:

-->>(第3/4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