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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镇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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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6章,埃尔津詹协议(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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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称之为《埃尔津詹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奥斯曼帝国割让南高加索地区给大明,同时承认大明对该地区的统治权,在和大明的边境线一百里范围内不得驻扎军队。

    同时割让的还有位于爱琴海内的几个岛屿,并且以后大明船只通行博斯普鲁思海峡、马尔马拉海都不需要缴纳税赋,也不需要受到奥斯曼帝国的限制。

    奥斯曼帝国作为战败国和挑起战争的一方,奥斯曼帝国向大明帝国这边赔偿一亿两白银,因为奥斯曼帝国没有足够的财富来一次性支付,所以采用了分期付款的方式。

    期支付的金额为四千万两白银,大明这边愿意接受相关贵重物的折算,支付的时间必须在弘治十六年八月一日之前完成。

    剩下的六千万两白银则是采用分期三十年的方式,连本带息总计需要再支付一点五亿白银给大明,每年的八月初一之前必须支付五百万两白银或同等价值的财物。

    《埃尔津詹城协议》一签订,在第一时间内就迅的传播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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