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九十八章 一些资料(匆订)(第4/13页)
物。高等法院对他们的指认抱着怀疑的态度,但是下级法院则相信他们。并利用他们来逮捕魔女。审判魔女是属于教会法庭的管辖,可是至十五世纪末,即移到世俗法庭,教会法庭只负责调查证据。嫌疑犯被逮捕到法庭后,先做讯问笔录,但是没有人会承认自己是魔女。由于当时的法官认为:魔女的记号没有一定的形状。大多在身体隐秘的部位,所以就将她们的衣服脱光,甚至将体毛全部剃掉,彻底检查。如果还找不到记号,法官就在魔女嫌疑犯的身体每个部位用针刺,因为他们相信魔女的记号没有感觉,即使用大针刺。也不感痛苦。当时法院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可以说与**狂没有两样。例如一六五二年三月,日内瓦有两位医生留下的记录如下:我们将老妇人的眼睛蒙起来,然后用针刺她的身体。有几个地方,血喷了出来,她感到激烈的痛苦。最后,我们在她右**下现豆粒大的记号。我们用拇指长的针刺进该处,她似乎不感到痛苦。也没有出血,拔出的针也没沾血迹。从以上的证据显示,她具有魔女的嫌疑。后来那老妇人于四月六日被处死。讯问的方法当然不会用温和的手段,相反的,通常是残酷的刑讯。刑讯的方法有很多种,第一个阶段是给嫌疑犯看各种的刑具,或者让她听刑讯其它魔女的惨叫声。如果还不自白。则进入正式的刑讯。各种各样的刑讯方法中,最常见的有:1、鞭打、恐吓、压指头、拉四肢。2、双手后绑,将身体吊起来,然后从天花板上放下绳子。使之掉下;用铁板压胫骨;烙印;穿烧红的铁鞋,再用铁槌敲打。3、消极的拷问:饥饿、不眠、跪、强制步行。4、水刑:使魔女**,右手拇指绑住左脚拇指,左手拇指绑住右脚拇指,投入河内。若沉下,则无罪;若浮上,则吊死。经过以上的讯问,可以说,只要是嫌疑犯,就没有办法活着出去。死刑以火刑为主。德国最后处刑魔女是在1775年,据1757年的处刑金额表,标明处刑时四十九项金额。包括:1、四匹马拉四肢;2、肢体切为四份;3、斩、焚刑;4、绞、焚刑……等残酷刑罚及各种道具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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