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照抄过来了。
  《户律·市厘·把持行市》律,在《大顺律》里排在第149条,下辖15个小款。
  包括牙行、对外通商垄断、朝鲜琉球朝贡贸易反欺诈、漕运中途勒索、府兵盗卖半官方的马匹、汉苗交界处贸易准则、衙门和官方买卖等等。
  全,基本是挺全的。就是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比如现在松江的贸易公司的买卖制度、比如虾夷的买扑承包,就完全套不进去,只能特事特办。
  依《大明律》之条款,“把持行市罪”基本有三种处置方式。
  杖八十。
  这个不给钱贿赂,正规执行的话,必死。
  鞭笞四十。
  这个当时死不了,但基本上也差不多。
  大面积的背部鞭痕,缺乏处理,很快就会葡萄球菌感染,最后“疽而死”。
  最后就是“如盗窃论”。
  至于之后断案怎么断,也就很清楚了。
  如盗窃罪的前提,是在贸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并且拿到手里了、退赃也不管用,一律按照盗窃罪处理。
  那么,如果日后织工在齐行叫歇,并且取得了胜利,争取了涨工资等利益,全都按照“把持行市”律之“如盗窃论”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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