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等作为自身存在形式。公民社会介于公民与国家这两极之间,既是联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也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同时对皇权和政fu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英美等国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约翰洛克的“社会在国家之上”的理念之上,因而社会力量强于国家力量和政fu的力量。作为个体的公民是现代国家中最xiao的元素,公民社会则按照非强制、非暴力原则调节公民个体间的关系,自下而上、自xiao而大地组织形成若干更大的单元,从而具有个体公民所不具备的力量。成熟的公民社会不仅具备若干个组织的有形力量,而且还因为公民个体中对si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不受侵犯的信念而拥有无形的力量,并化解掉大量公民个体之间的矛盾,使之难以孕育成只有使用暴力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可见,一个发育成熟而完善的公民社会,不但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政fu的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犯,避免政fu“权力无边界”的情形出现;而且也会起到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的作用,从而也就使得潜在的极权主义者的回旋余地大为缩xiao乃至没有市场。
而华夏在它的有记载的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独立于皇权和国家及其政fu的公民社会。有的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典型臣民社会。华夏的政治体制迄今为止,一直是一种缺少变化的,不允许出现内部竞争对手的铁板一块式的政治结构。任何一个既往的王朝或当代的历届政fu,从来都不会允许批评其权威的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机构产生,与此同时,它也逐渐发育出一个相对稳定的领导层,并建立了一种能适应现实的变化和吸取成败经验与历史教训的某种机制。
另外,华夏也没有可比之于西方天主教会之类的拥有长达十几个世纪的宗教信仰和世俗智慧的宗教组织这样一个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组织。当华夏管理国家的上层与草根下层,有一种合理的吸纳社会jg英的有效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时(如过去的科举制度),来自草根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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