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没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的一切财产,作为对台湾百姓的损失赔偿;
第三,荷兰赔偿大明海军的人员伤亡和弹药消耗,折合白银一百五十万两;
第四,大明俘获的荷兰人,不论老少,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赎回,每人赎金五百两。
“没收财产?绝对不行,这是东印度公司的财产,它不属于台湾,本人没有处置权。”普特曼斯以为协议中只有归还台湾这一项,没想到还涉及许多关于财产的的条款,东印度公司在台湾的财产,光动产的价值就超过一百二十万两白银,这还不包括城池、房屋等不动产,他断然拒绝了这份协议。
“那个,郑兴。”郑芝龙不再与普特曼斯讨价还价,反正自己从前是海盗,大不了为了大明,再来一次强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