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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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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谏官知道后,立刻弹劾许遵妄法。“遵不伏,请下两制议”,请朝廷将案件给翰林学士们讨论。

    赵顼完全没有想到这案子会变得这么让人头痛,于是“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后,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无法达成共识,于是“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司马光支持刑部的观点。

    王安石的断案依据与许遵相同,当作“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从谋杀减二等论”。

    司马光的依据来自《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之例”,所以阿云不能自。

    双方争论不休,赵顼不信邪,那就扩大参与人员范围,再议!

    结果意见还是分为两派。

    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

    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

    一时间“廷论纷然”,“反覆论难,久之不决”。

    这次征求意见,苏油因为是三品以上官员,所以也跑不掉,必须表个态。

    分析本案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在阿云的谋杀是否能适用自减罪。

    这里边还涉及到阿云的另一条罪过,也就是其杀人的动因罪“违律为婚”。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阿云在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这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婚姻应当无效,即阿云与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应以“凡人”论处。

    这里边的差别非常巨大,因为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谋杀已伤”的情节就构成了“十恶”罪名中的“不睦”,由于“十恶”罪名为常赦所不原,从而不适用自情节,会被处以死刑。

    至于阿云是否存在自情节,讨论到现在,大家基本认为许遵的说法是正确的。

    宋代关于自的认定如下:“犯罪之徒,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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