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emsp; 其一曰,见欠市易籍纳产业,圣恩并许给还,或贴纳收赎,而有司妄出新意,创为籍纳折纳之法,使十有**不该给赎。
  其二曰,积欠盐钱,圣旨已令止纳产盐场盐官本价钱,其余并与除放,而提举盐事司执文害意,谓非贫乏不在此数。
  其三曰,登极大赦以前,人户以产当酒见欠者,亦合依盐当之法,只纳官本。
  其四曰,元丰四年,杭州拣下不堪上供和买绢五万八千二百九十匹,并抑配卖与民户,不住鞭笞催纳,至今尚欠八千二三百贯,并合依当年四月九日圣旨除放。
  然臣具此奏目,经一百八日,不蒙回降指挥,复乞检会行下,尚书省取会诸处,称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状。
  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令苏轼别具闻奏。
  臣已于元佑六年正月九日备录元状,缴连奏去讫,经今五百余日,依前未蒙行下,伏乞检会前奏一处行下。
  臣前所陈四事,止是扬州、杭州所见。窃计天下之大,如此四事者多矣,若今日不治,数年之后,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盗贼之患,又有不可胜言者。
  臣伏见所在转运、提刑司,皆以催欠为先务,不复以恤民为意,盖函矢异业,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备录今状,及元佑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抚、钤辖司,委自逐司选差辖下官僚一两人,不妨本职,置司取索逐州见催诸般欠负科名、户眼及元欠因依,限一月内具委无漏落保明供申,仍备录应系见行欠负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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