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emsp;计本过五十贯者,徒二年。重叠及于数人处举借,并通计。
  钱物主并保引人,如过数借者,各杖一百,数外钱物没官。
  若偿外钱物不及五十贯之数事者,减本罪二等;不及三十贯者,又减二等;全偿讫者,又减三等。
  以上偿钱应减罪者,数外钱物数,仍免没官。
  其所偿钱物内,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各不减。”
  从之。
  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行纳贿受贿之实。
  官员举借“官物”,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拿去放贷、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到期还未还上的,不光官做不成,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对“任所”也加以了明确定义,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还要追究钱物持有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实也就是地方豪强们的责任,如果此类借贷产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没官。
  同时还明确了责任人。在州郡之内,如果官员是受人所托借贷国库,那官员一样是主要责任人,而不在减罪之列。
  但是也开了一个口子和分出档次,就是将欠债分成了五十贯以上、五十到三十贯和三十贯以下,五十贯以下又能及时还清的,概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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