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武士,从琉球国之姑米岛、马齿岛撤回。
  归还琉球国之喜界岛、德之岛、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和与论岛。
  中华朝廷派遣勘定人员跟随,划定疆界。
  琉球国之大小事务,日本国日后不得干涉。
  并应拆除日本国于琉球设置之神社。
  第二款:
  日本国归还前明万历三十七年掠夺琉球之八山珍宝,合计作价三百万两库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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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百三十一年,以三厘利计,合计本息共计三亿零五百四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九两八钱八厘。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应视中华天子与琉球国共议之结果。
  中华大皇帝代藩属琉球偿还泰兴十三年大火后,重建里城时,问日本国萨摩藩借走的木料两千根,折合银价三万两。
  第三款:
  日本国归还自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赐琉球之贡品,合计作价二百万两。
  此作价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国之萨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里城,于琉球国宗庙前跪拜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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