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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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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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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emsp; 其中鞍马费用,由中华承担,所乘舰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见证。

      第五款:

      为示惩戒,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大义。

      特割取对马岛、隐歧岛与琉球国。

      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德之岛、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与论岛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为期。

      第六款:

      虾夷岛民朝贡中华,进献海象牙、海象皮等物为贡,请求内附。

      中华天子允之。

      日本国转封松前藩于他处,以海峡为界。中日双方于条约签订一年内,勘定虾夷界。

      第七款:

      中华膺惩出兵,耗费军费,皆由日本国支付,合计库平银五百万两。

      第八款:

      暂不计利息,日本国合计赔偿中华与琉球国库平银一千万两。减去偿还萨摩藩为琉球国提供的木料三万两,合计九百九十七万两库平银。

      其中四百万两,应于条约签订与批准互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运抵长崎,离岸交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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