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中华上古携带之货物,需以值百抽六之税费缴纳于日本国。缴纳印花之后,日本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厘金等。沿途亦不得阻拦。
  日本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
  第十二款:
  日本国之下关海峡、纪淡海峡,中华船只皆可通行。
  日本国不得设置炮台,长府藩、小仓藩原有之炮台,应在签约交换当日予以拆除。
  鉴于炮台拆除之海警,若有第三方船只强闯,中国之海军将有义务将其驱逐离开。
  第十三款:
  中国之舰船,不得擅自进入江户湾。
  若擅入,日本国有权击沉。
  第十四款:
  中日双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若在非开埠之处登6,皆可驱离、擒获。
  若为海寇袭扰者,皆可击沉。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将予以趋离送回。
  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
  第十五款:
  古云:三皇不同俗、五帝不同教。
 &e
-->>(第5/9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