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不因此而干涉。
  第十六款:
  中华商贾,不得私自与诸藩进行贸易。
  第十七款:
  中华之商贾,可购买武士佩刀之身份,以便贸易中因身份而起争执。
  第十八款:
  若遇风浪,中华船只可以在日本除江户之外的港口停留避风,但不可以在五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第十九款:
  日本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华军队暂占守长州藩之萩城。长府藩之下关当为中立区,双均可驻军一千,以便换约。
  又,待第一次赔款偿付,中华则允诺撤出萩城。
  第二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将释放所有被俘的日本国俘虏心慕中华、主动投靠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款:
  中国将赔付因战火波及的京都百姓房舍,每户赔付库银八两,合计库银八万两。
  此款项,于换约后一月之内交付。
  第二十二款:
  日本国应善待百姓,应答允中华皇子于鸟取藩所答应的百姓一揆之条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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