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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现场草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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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p;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假如神灵来到这里,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种权利。

      在草拟的时候,柯孟朝问了一句话,不是问冈比斯庭的两位使者,而是问洛克:“你认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

      洛克答道:“有,当然有!”于是柯孟就这么写了。

      根据这一原则,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其禁止性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封本宗教神灵,并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不违反上述规定才可批准。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需审查其宣扬的教义,并不干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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